
第一章 总则<?xml:namespace prefix = o />
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烟台市法官协会,是由烟台市法院法官自愿组成的群众团体,为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。
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:团结全市法院法官,开展理论结合实际的应用法学研究,推动法官业务素质与职业道德的提高,维护司法公正,发挥并宣传法官的作用,维护法官的合法权益,组织法律服务活动,促进同各市、省外法官的民间学术交流和业务合作,增进了解和友谊,为改革完善我国司法制度,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,推进“依法治国,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”基本方略的实施而努力。
第三条 本会活动遵循的原则是:坚持“三个至上”原则,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;坚持改革开放,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;在学术研究与交流上,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,贯彻“百花齐放、百家争鸣”的方针;加强与省内外法官的交往,增进了解与友谊,为推进平安烟台、法治烟台、和谐烟台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。
第四条 本会由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主管和业务指导,并接受烟台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。
本会按照自身特点,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。
……此处隐藏2222个字……/p>
四、国家资助;
五、其他合法来源。
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收支,要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,配备必要的财会人员。重大收支,须经本会主管副会长审批,必要时,应报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。各项收支情况,应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报告,并接受主管单位、社团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、监督。
第二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、医疗、保险和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。
第二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,须经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通过,于十五日内,报请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,并报烟台市民政局同意后生效,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七条 本会终止活动,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提出,由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通过,报请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批准,并报烟台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,即行终止。
本会终止前,应依法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
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本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后,再报请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审查同意、烟台市民政局审核批准后印发。